發布時間 : 2019-08-10 14:42:30 瀏覽: 2934次
柴油發電機的功率標定
柴油發電機組的標定功率 發電機組的標定功率是指在標準環境(大氣壓力、相對溫度、環境溫度)狀況下連續運轉12h的輸出功率(其中允許超負荷10%運轉1h)。機組超過12h以上連續使用時,其輸出功率應修正為柴油發電機編標定功率的90%的電功率。
柴油發電機組的功率類別是綜合考慮配套件的功率類別,并結合實際使用情況規定出來的。國家彼岸準GB/T2820.1-2009《往復式內燃機驅動的交流發電機組》第一部分:用途、定額和性能中的第13條對柴油發電機組的功率定額作了如下規定。
一、持續功率(COP)持續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的為恒定負載持續供電的最大功率。
二、基本功率(PRP)基本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運行時間不受限制的為恒定負載持續供電的最大功率。
三、限時運行功率(LTP)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發電機組每年供電達到500h的最大功率。
四、應急備用功率(ESP)應急備用功率是指在商定的運行條件下并按制造商規定的維修間隔和方法實施維護保養,當公共電網出現故障或在試驗條件下,發電機組每年運行達到200h的某一可變功率系列中的最大功率。在24h運行周期內允許的挺俊輸出功率應不大于ESP的70%,除非往復式內燃機(RIC)的制造商另有規定。